法院决定离婚财产的使用权是否可以出售。

法律主观性:

法院判决离婚财产不分割,根据《民法典》,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另一方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2)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既是判决离婚的法律理由,也是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认定为有过错,即必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上述情形以外的当事人有过错的,无过错方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并裁定。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放弃权利,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的请求权也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无法得到支持。离婚财产不分割的,法院正常受理。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法院只会受理解除婚姻关系,不会受理财产分割。但并不是所有提交法院的离婚案件都会被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离婚未分割财产归* * *和* *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 *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归* * *。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1062条规定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