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ma 100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合生元妇幼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合生元基金)是由广州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起人)发起,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十字会)共同发起,旨在帮助贫困家庭中的重症母亲和儿童(母亲&儿童)而设立的专项慈善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倡导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本基金中文名称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

英文名:“BIOS Time中国母亲基金会&;儿童.

第三条:合生元救助基金的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赠人意愿、体现资金效益的基本原则。为加强和规范合生元救助基金的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第四条:合生元救助基金由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发起人* * *的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七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如下:

管委会主任:罗飞,广州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长王。

管委会副主任:孔庆娟,广州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副秘书长张军。

管委会成员:潘雄,广州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经理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宣传部部长杨雯。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项目部主任李欧阳。

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潘雄(兼)。

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杨雯(兼)。

管委会办公室成员:

杨文军,广州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广州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方珊珊。

广州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媒体推广总监钟..

广州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陈建..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项目部主任宋平。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宣传部高级主任张馨心。

(捐赠654.38+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指定人员)。

管委会办公地址:

基金管理部:北京市东城区干棉胡同53号310室。

工作拓展部:广州市天河北路235号中信广场1165438室。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2、确保资金和资助项目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红十字会的宗旨;

3、审议和批准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资金计划和工作报告;

4.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七条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和修改基金章程;

2.审查基金的使用和筹集计划;

3、决定资助项目;

4.决定管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5.参加相关活动。

第八条管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基金管理委员会;

2.代表基金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监督和配合管委会办公室的基金管理活动和工作;

4.管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授权副主任行使管委会主任的职权。

第九条管委会办公室资金管理部的职责:

1.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收据;保证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支付;审核捐赠款项的支付情况,定期撰写捐赠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附明细)向社会公布;

2.指导和监督专项基金工作发展部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和宣传;

3.研究分析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相关信息和问题;

4.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承办工作。

第十条管委会办公室工作发展部的职责:

1.拟定基金的使用和筹集方案;

2.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或对象案例的档案和资料;

3.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计划和时事通讯;

4.建立广泛的合作网络(特别是在媒体/网站等方面的特殊操作。),使管委会工作有合作基础和支持;

5.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管委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中央军委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如有特殊需要,经管委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管委会临时会议或会签书面材料的会议。每次管委会会议前,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提前15天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会议议程、地点和时间。

2.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出席或授权时代理主任职务;

3.管委会采用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管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代表出席,并说明该代表是否有表决权;

4.管委会的决议必须由管委会代表(***7人)通过,6人以上投票才能生效。第十二条资金来源:

1.接受发起人及相关机构、社会爱心人士、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2.组织专项募捐活动和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

3.基金增值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合生元救助基金接受的所有捐赠,应当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出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除捐赠人指定的用途外,管委会可以对合生元救助基金接受的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将进入合生元救助基金。

第十五条原则上,本会募集的捐款全部用于指定的捐赠人。如果捐款超过捐赠者的实际治疗费用,余额将进入合生元救助基金,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十六条捐赠人可以指定捐赠人,并有权查询和监督捐赠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十字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者进行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第十七条合生元救助基金执行财政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基金增值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合生元救助基金不做任何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合生元救助基金的年度补贴金额不低于年度基金总额的50%。

第二十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年度项目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合生元救助基金年度补助支出总额的10%。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向捐赠人承诺,合生元救助基金将公平、公开、透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定期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基金管理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二十二条合生元救助基金的支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贫困母亲和身患重病的儿童(0至14岁)(育儿期-3岁以下儿童,包括怀孕)提供医疗救助;

2.开展专题宣传和募捐活动;

3.资助妇幼疾病和健康方面的学术交流和研究;

4.资助编辑和出版,创建相关的母婴健康教育书籍/网站。

第二十三条基金资助由管委会办公室以自我申报或其他方式确认资助对象,上报后由管委会(5万元以上的由2名以上理事签字确认;5万元以下由2名以上副主任签字确认),根据资金情况和使用方向进行验证,并书面告知使用金额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为及时了解资助情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资助方式,管委会办公室对部分资助对象进行跟踪调查,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捐赠人、受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应当设立合生元救助基金专项财务科目。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募捐的便捷性和有效性,配置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合生元中国妇幼专项基金”短信募捐平台系统专用服务号和网上支付系统。第二十七条合生元救助基金标识:图形,其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发起人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共同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将长期存在,除非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被禁止或经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终止。如果基金因故终止,中国红基会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不能履行职责时,管委会可以与其他公益组织协商延续基金。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合生元救助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