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一)告知处理情况;
(二)被害人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为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件;挪用公款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八类:1。故意伤害案件,1起。非法侵入住宅,1。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1。重婚案件,1。遗弃案例,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1。侵犯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知处理情况:
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3.虐待罪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而无法讲述或者无法讲述的除外);
4.贪污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1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条规定);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5.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⒏案件。
本款规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