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问答

问:《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的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

一是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制度。《规定》明确了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限、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将年度报告的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对于企业的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的数额、时间、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的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问:政府部门公开企业信息有什么规定?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在履行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反映企业情况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的公示义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企业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批准、变更、延期、行政处罚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问:对于企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规定》规定了哪些限制性措施?

答:一是建立业务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相关企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的企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企业列入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列入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此外,为了鼓励企业重建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问:《条例》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按照注册号确定随机抽取的企业,并组织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检查。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是设定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和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救济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