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概论?

说到项目审批,现阶段我国是如何规定项目审批的审批的?基本情况是怎样的?仲达咨询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程序的基本内容;

仲达咨询整理了相关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基本情况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基本流程:

答:1。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相应的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出具函开展前期工作;

b:(第二步)根据前期工作函办理以下文件:

1,土地预审

2、环评审批

3.关于土地选择的意见

4.水土保持方案

5.资质部门编制的水资源论证应当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c:(第三步)编制节能减排分册,报自治区经委审批。

农行三项任务完成后,将上报相应的发改委进行项目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机构出具的储量核实报告等。)

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核准延期:

国内投资:

一是根据投资企业的性质、投资规模、经营范围等。,划分中央、自治区、盟市三级审批管理体制,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中央项目核准机关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项目核准机关指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盟市项目核准机关指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企业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依照本法执行。

三、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和编制

(一)项目申请人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盟市政府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二)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人;

2、拟建项目;

3、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消耗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3)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项目申请人对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外国投资(国内):

1.本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独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批。

二是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含增资,下同)6543.8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6543.8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核准。

三、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6543.8+0亿美元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允许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低于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优势产业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543.8亿美元,且需要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项目申请人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盟市政府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六、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和投资者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的目标市场、计划从业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情况;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价格的;

(六)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各方投资金额、投融资方案方式、拟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者的企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证,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公司董事会关于增资和并购项目的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自治区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自治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六)自治区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七)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海外投资:

1.本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以及通过在境外持有股份的企业或者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进行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兼并、参股、增资和投资)的审批。本办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投资者投资项目的核准。

2.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股权、债券等资产和权益进行投资或者提供担保,取得境外所有权、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三。审批机关和权限

(一)国家和自治区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项目(指投资境外勘探开发石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外汇1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外汇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1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到台湾省投资的项目和到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额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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