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案号?

查询步骤:

第一步:办理身份确认手续。

查询前,查询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或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材料到法院案件管理中心进行身份确认。同一病例只需确诊一次。?

第二步:获取查询密码。

法院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实查询人身份后,会给查询人一个密码,可以在本系统或触摸屏进行多次查询。

第三步:登录,用密码查询。

查询人登录系统后,填写被查询人姓名,输入查询密码,点击“确定”,系统会自动弹出案件查询信息列表,显示被查询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步:发表评论。

查询人查阅案件相关资料后,如有不明事项需要咨询,或有意见或建议,请在表格的“查询人留言栏”写下,法院工作人员将及时给予回复。

扩展数据:

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标准

为了统一和规范人民法院案号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案件编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类型和顺序的简短标识,由汉字、阿拉伯数字和括号组成。

第二条案号的基本要素是受案年份、法院用字、类型用字和案号。

收款年份为公历自然收款年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一词是处理案件的法院的简化符号,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替换是case type的缩写,用汉字表示。

案号是案件的二级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案号基本要素的编排规范为:“(“+受案年份+”)+法院字+类型字+案号+“号”。

每个案例的编号应该是唯一的。

二、法院代表词

第四条“最高法”一词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代字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庭用字分别为“内”、“军”、“兵”。

第五条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代字分别由各自高级法院的代字及其数字代码组成。

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分别由两个和四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一)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省区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法院和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与其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即三级六级代码)的中间两位和后四位一致;

(2)直辖市所辖中级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数字代码按照01-20确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业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为71、72、73、74、75。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的基层法院,以及同一高院辖区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专业中级法院管辖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基层法院,其数字代码前两位与其中级法院一致,后两位按照01-40确定;

(5)地级市无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时,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前两位与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后两位按照71-80确定;

(6)同一高院辖区内无铁路专门中级人民法院的铁路基层法院,前两位为86,后两位按01-20确定;

(七)非农林农垦专业院管辖的农林农垦基层法院,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非行政区划专门设立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前两位与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一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

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分别属于同一高级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综合编制顺序、建制等因素编制数字代码顺序。

第六条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确定。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所列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指在同一高级法院管辖范围内主要承担基层法院案件二审权力的中级法院。

第三,单词的类型

第七条?确定案件类型,应当结合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和适用程序的特点。

类型替代词应当简明、恰当地反映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用3个以内的汉字表达。

每种类型的案例的类型应该是唯一的。

第八条案件合并审理或者多个程序办理的,应当以必要的前提条件和适用的程序作为确定替代类型的依据。

四、案件编号

第九条?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的案件,其编号应当单独编制。

第十条?同类型替代字的案号,除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按照当年收到案件的顺序,以自然数排列。

刑事复核案件序号固定为8个自然数,由主管法院随机确定,不得按序编制。

动词 (verb的缩写)案例号管理

第十一条案件编号的基本要素、规格和编制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管辖的中级和基层法院,其庭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行政区划发生变化,但相应的中级和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的,法院字代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

中级和基层法院因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情况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法院用字。

第十四条案件类型的具体划分及其代名词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导致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改、废止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会导致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案件类型和代字标准应当同步调整。

第十六条具体案件的案号编制由各级法院立案部门或者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

不及物动词补充条款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6+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编号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编好但尚未编完的案件,其案件编号不得因本规定施行而改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人民法院案件编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