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裁定专利强制许可费的具体程序
(1)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费的裁定请求费;逾期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请求裁定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具体程序(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发送对方,对方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强制许可费裁决期间,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听取双方的口头意见;(3)申索人可随时撤回其裁定请求。如果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裁决请求,裁决程序应当终止;(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费的决定,并将强制许可费的决定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五)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