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的内容主要规定
《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条款如下:
专利合作条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专利权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使用期限、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此外,还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反垄断法。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是专利领域合作的国际条约,签署于1970,于1978生效。该条约规定了在缔约国申请专利的统一程序。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专利申请称为专利国际申请或PCT国际申请。自《巴黎公约》通过以来,它被视为这一领域国际合作取得进展的最重要标志。
但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和审查的配合与合理性以及其中包含的技术信息的传播。PCT不授予“国际专利”: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国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指定局)来承担。PCT与巴黎公约不是竞争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事实上,这是《巴黎公约》下的一项特别协定,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
PCT在1970缔结,在1979修订,在1984和2001修订。PCT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方开放(1883)。必须向WIPO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通过这一条约,申请人只要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同时在众多国家中的每一个国家为该发明请求专利保护。这种申请可由缔约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提交。
一般来说,可以向申请人是其国民或居民的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但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日内瓦的WIPO国际局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是加入《欧洲专利公约》、《哈拉雷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议定书》(哈拉雷议定书)、关于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经修订的《班吉协定》或《欧亚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
国际申请也可以分别提交给欧洲专利局(EPO)、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或欧亚专利局(EA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