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是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特征是1无形财产权。确认或裁决必须由专门的国家立法直接规定。3二元性。4排他性。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的专属。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别规定,除债权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5个区域。6时效性。

法律分析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裁决必须由专门的国家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部分人身权(如签字权)的性质,又有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适当性:知识产权专属于权利主体。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别规定,除债权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

(5)地域性:一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6)时效性: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有三个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种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议外,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领土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行使权利。

第三,知识产权的时效,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过了期限权利自动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规避、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规避、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相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规避、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回避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或者限制浏览、欣赏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