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中商标权与专利权的独立性原则是什么?

巴黎公约是指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独立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

(1)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确定,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是独立的。成员国国民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没有任何关系,包括申请人所在国。

(2)也就是说,商标在成员国注册后,是独立于原商标的。即使原注册国已经撤销该商标,或者因未续展而无效,也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保护。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互不相关,即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独立授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一项发明的专利权,不受其他成员国对该专利权的处理影响。

(3)也就是说,已经在一个成员国获得专利的发明不一定能在另一个成员国获得;另一方面,在一个成员国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在另一个成员国可能不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