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制假售假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

1,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合格产品不得冒充合格产品。

2.第十三条: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第十四条国家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实施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通过认证后,认证机构将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4.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5.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6.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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