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制度简介
巡回法院与现有法院系统的区别在于:
1,巡回法庭法官不固定。美国的巡回法院一般有3名巡回法官,但特殊领域案件(如能源纠纷)甚至需要12名巡回法官共同审理;
2.法官不常驻法庭,巡回法庭法官流动性大,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保证了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倾向性;
3.与普通地方法院相比,受地方党政制约较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而且由于没有院长等带有明显行政化特征的岗位设置,法官的独立平等意识更强,法院的内部事务和行政工作可以委托给非法官管理和行使,可以极大地凸显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点。
4.辖区内有审判场所;设立的目的是方便群众诉讼;同一法院的司法机关以法院的名义审理案件。
此外,巡回法庭制度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无需修改法院组织法即可立即实施。
1.继续保留原有法庭设施作为巡回审判场所。
2、在巡回地点设置立案、统计、登记等辅助人员,负责与法院和当事人的沟通。地方政府和合格的组织也可以协助类似的工作。
3.在法院设立案件和人员调度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巡回审判计划和方案。
4.巡回法官人数不固定,必要时临时分组。高级法官负责行政管理,他们不享有行政和司法特权。重大事项由全体巡回法官协商表决解决。司法和行政事务由医院行政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