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专利权

法律主观性:

1.排他性。排他性,又称独占性或排他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者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之一。2.时效性。及时性是指法律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不是无限期的,而是有限的。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专利权立即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3.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任何专利权只能在一定的区域内产生并受法律保护。这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这一特点,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境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不受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者* * *参加了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法律客观性:

专利的地域性、时效性和排他性决定了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是:1。专利必须是有效的专利。有些专利申请人认为拿到专利申请号后,就拿到了专利权。特别是一些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在通过初审并公布后,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专利权。这些都是缺乏专利常识造成的。很显然,真正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专利,必须是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而且必须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否则无法真正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2.该专利必须是受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保护的有效领域的专利。因为专利权是有地域限制的,只有在某个国家已经申请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才受到保护。比如在中国,只有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才受到保护,一个外国的专利权在中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然,在中国侵犯外国专利权是不可能的。由于我国企业的一些同志不了解专利的基本知识,曾经出现过引进国外技术时,对方在合同中要求支付国外专利使用费而我们欣然同意的情况。如果外国专利技术的内容希望在中国得到保护,专利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申请相同的技术,并在中国获得专利权。其实质条件是:专利权法律保护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专利保护范围的一般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说明权利要求。”其他国家专利法所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的一般原则基本相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当权利要求中给出的内容不清楚或者不准确时,可以结合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