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意义
1,属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法和物权法的范畴。它是一种不同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仍然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中公法和程序法的规范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私权服务的,并不占主导地位。
2.意义
核心价值在于鼓励发明,促进社会经济进步。此外,知识产权法还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及时和广泛应用;促进科研开发专业团队的形成;节省科技研发的人力、财力、物力,缩短科技进步的周期。
扩展数据
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
(1)版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注册商标权利的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依法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专有权利。
(五)植物新品种权,即由依法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授权使用的品种的专用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商号专用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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