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明星本人没有异议的话,我有版权给明星本人拍照吗?

从知识产权中抽出时间来回答您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的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情况下,自动相机拍摄的护照图像由于不包含人类的智力创造,不被认定为版权;另外,人的照片应该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地再现被摄对象的外貌,并不反映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所表达的思想感情,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被摄对象的身份验证,客观上不需要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相反,如果版权由拍摄者享有,则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实践中,摄影师应客户要求拍摄证书照片,摄影师收取拍摄费,然后将底片和冲洗好的照片交付给摄影师。实际上,在法律上,双方构成委托创作关系:摄影师受委托拍摄照片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的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即摄影师,摄影师可以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和处置。由于照片的使用,主体不会自称是照片的拍摄者,也不存在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的损害。

与身份证的照片不同的是,艺术化的人物照片,无论是完全个性化的还是图案化的(化妆、布景、造型),都需要摄影师投入更多的智力创作,包括对被摄主体特征的把握、思想的表达、取景布局、灯光和技巧的运用等。,追求艺术性,突出人民的美感。因此,人的艺术摄影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的定义,可以取得著作权。因为人的摄影作品涉及到被摄主体的肖像权,其使用会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和肖像权。摄影师和拍摄对象应通过委托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妥善解决使用和权益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