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试“FTA”]重试
5月13日,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期间,中日韩宣布将于年内正式启动自贸区谈判。据《财经》记者了解,这个中日韩之间的FTA将成为一个“高层次”的FTA,其结果将与中国已经建成或正在谈判的自贸区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
所谓“高水平”,就是未来中日韩自贸协定不仅包括货物贸易协定,还要签署服务贸易和投资条款。此外,备受外界关注的是,在中日韩FTA谈判中,中国将首次面临谈判大量高标准制度性协议的挑战。
如同十年前中国入世的痛苦博弈,中国再次站在贸易政策选择的十字路口。一旦接受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体系的规则邀请,中国将在未来的“开放”中深化改革,借助外部力量完成经济转型。但如何避免在贸易投资规则开放中过多放弃国内高端制造业和服务业市场,“给别人做嫁衣”,需要中国重新审视自身产业和FTA的发展趋势。
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启动之前,面对FTA的电梯,想了很多。
“自由贸易协定”攀升。
中国对FTA并不陌生。迄今为止,中国已与新西兰、智利、巴基斯坦、秘鲁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2010年,中国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全面启动。但中国在签署FTA方面积累的经验和模式能否适用于中日韩FTA,仍存在疑问。
此前,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农产品被定为“早期收获”项目,率先在其他领域降低关税。相比之下,中日韩FTA将签署投资协定作为启动FTA谈判的前提。据了解,中日韩投资协定将成为“高层次”的投资协定,三国刚刚签署启动FTA谈判(以下简称“投资协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区域合作研究室主任王玉柱表示,中国已经在与东盟、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和哥斯达黎加的自贸协定中纳入了单独的投资章节。
但在投资协定谈判过程中,日方提出,按照中国此前签署的投资协定水平,签署中日韩投资协定意义不大。“中日韩投资协定应该是一个高水平的投资协定,采取负面清单,允许三国企业在进入前享受国内待遇。”
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就是“不纳入就开放”。中国需要列出现在和未来偏离协议的保留措施,其他部门必须公开。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核心是给予外资准入,即取消外资企业设立和合并的审批。
这与中国现行的外资管理体制存在根本冲突。
据了解,在我国刚刚修订并于2012,65438年10月30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项目、限制类项目和禁止类项目。在新目录的473个总条目中,鼓励类项目354个,限制类项目80个,禁止类项目39个,邮政公司和信件。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采用意味着中国需要对其国内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正是这种“高要求”使得投资协定的谈判一波三折,FTA的启动时间也一次次“迟到”。
13年5月,中日韩签署了投资协定,但关于准入前负面清单和国民待遇的争论仍未尘埃落定。王玉柱说,中国在投资协定中没有对这两项做出承诺。这份投资协定与未来自贸区谈判中的投资协定文本并不相同,只是作为投资协定的基础,所以未来中国仍有谈判“高水平”投资协定的压力。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国际经济合作室主任张建平指出,中日韩目前签署的投资协定和自贸区投资协定谈判属于两种协定。前者已经正式签署,即将实施,后者应该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议签署后深入谈判,预计是几年后。未来自贸区的投资协定是在现有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还是突破,取决于未来中日韩之间紧密的贸易投资关系,取决于三国政府能否进一步促进互信与合作。
除了投资协定,中日韩自贸协定在另外两个领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也将“高于”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由中日韩政府、产业、大学、产业界牵头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可行性联合研究报告》在结论中已经明确提出“中日韩FTA将是未来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协定。”
在未来的高水平自贸协定谈判中,中国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日本和韩国对中国深化投资和服务贸易开放的高要求。但是,这并不是日韩对中国的“特殊待遇”。
据了解,日本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都是EPA(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而不是FTA。与传统的FTA相比,日本倡导的EPA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规则、人员交流规则、口岸通关标准化等诸多制度安排。,此外还有降低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关税,而这些制度安排的谈判蓝图通常是由日本提出的。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刘俊红表示,日本也希望中日韩三国的自贸协定能达到“高水平”。但由于中国目前还难以接受EPA,日本可能会拆除EPA,比如日本在投资协定中要求的负面清单法,即日本将投资规则剥离,先进行谈判。
除了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中日韩FTA未来还将谈判更多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等制度规则。在刘俊红看来,“当这些碎片聚合起来,中日韩FTA可能会成为另一个EPA。”
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如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但大多是方向性的指导,而非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规则。张建平表示,在中日韩FTA谈判中,由于日韩已经谈判了很多RTA或者EPA,日韩势必会在这些制度安排上提出更多的相关要求。
发达国家主导的FTA涉及越来越多的制度安排。FTA起源于WTO对区域贸易安排的“例外”,即允许签署协定的成员相互给予优惠待遇,根据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必给予区域外的WTO成员优惠待遇。
与WTO条款中的原有条款相比,如今的FTA已经“变异”了。世贸组织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谈判FTA时,发达国家应开放所有贸易领域,实行零关税,发展中国家可以有保留。在刘俊红看来,FTA应该是一个围绕关税削减的贸易协定,发达国家正在将FTA提升为一种制度安排。WTO多哈谈判受阻后,FTA正成为发达国家消除非贸易壁垒、促进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和投资自由化的主要途径。
"自由贸易区的复杂性和综合性正在加强."张建平表示,这是FTA的发展趋势。除了传统的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的谈判,发达经济体正在向自由贸易协定中注入越来越多的其他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和政府采购协定。TPP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也就是说所谓的高标准无例外的FTA。中日韩自贸区肯定达不到TPP的高标准,但日韩也会在相关领域提出具体要价,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协议中,与投资协议中的准入后国民待遇要求挂钩。
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制定新的贸易规则,从美国倡导的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就可以看出。
TPP力争无一例外地达成全面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涉及劳工、环境、政府采购、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原产地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透明度、文本整合等诸多制度安排。刘俊红表示,如果TPP分成21个条款,除了1关税安排,其他20个条款都是制度性一体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