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特征
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背景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通过私人利益保护权利,从而达到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目的,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的激励机制。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具有独立性、合法性和社会调节性的特点;
首先,惩罚性赔偿具有制度适用的独立性。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不能独立存在。虽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赔偿基础,但必须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独立请求权。补偿性赔偿的范围以全面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侧重于行为本身的严重违法性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行为规制。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主观上是必要的,即侵权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可预见、可确定的认知状态,并直接追求或间接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必须达到侵权的情节严重。
其次,是该制度的法定适用范围。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民事私法领域中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在民法典和各个知识产权部门的法律中,对于侵权行为的适用类型、适用要件和前提条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适用的合法性要求,基于惩罚性赔偿的严厉性和震慑力,使得该制度的适用必须规范统一,严格依法适用。第三,制度具有社会性调节。与公共机关执法产生的直接公共规制效果不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间接的社会规制,通过鼓励权利人私下保护权利,加重侵权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