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中的风险承担

法律分析:合伙出资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和服务。各种出资形式产生的财产权不尽相同,合伙协议对不同的出资应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通常提到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时,大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是属于合伙人的,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以现金或财产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视为* * *拥有的财产;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合伙经营期间,全体合伙人享有使用权,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利出资的合伙人,虽然劳务、技能可以估价,但由于其行为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时,可以以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资,这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会有纠纷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登记的财产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办理登记手续义务的承担者、办理时间、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登记。有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审批,但是需要向相关部门备案相关合同,比如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时,需要另行约定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合同备案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的约定缺失或不足,会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

再次,约定相应的财产瑕疵处理方法,有助于降低不确定的法律风险。比如货物的出资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当部分法律禁止以财产作为出资转让时,法律风险影响深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应明确以下事项:

(1)合伙企业名称及其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执行合伙事务;

(七)加入和退出;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九)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