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案件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北京、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省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案件。第四条案件标的既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有其他内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第五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授权的裁定或者决定不服的;
(二)对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费用或者报酬的裁定不服的;
(三)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认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第六条当事人不服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第七条当事人不服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第八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本规定第一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