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保护绿色食品标志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绿色食品健康发展,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精神,参考国际背景,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是绿色食品标志的所有者,也是直接接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按具体标准程序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第三条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批费、标志使用费(含三年内抽样费、宣传费)和公告费。第四条申请费按每件产品计算,500元;考试执照费8000元;标志使用费原则上按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不同产品销售收入的102%收取,收费金额由标志所有人和标志使用人根据绿色食品企业的生产规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数量和绿色食品标志对市场的影响协商确定。公告费按公告实际支出收取。第五条申请费用于为申请企业打印申请材料、出具证明和咨询服务。
审批费用包括聘请专家和到生产企业实地考察,包括委托省级管理部门审查。
标志使用费主要用于建立示范基地、引进和开发高新技术、委托环境和食品监测部门对使用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向全社会推广和介绍绿色食品,促进绿色食品的发展。
公告费是在报纸上公布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名单和使用该标志的产品。第六条使用者申请绿色食品标识并向标识所有人缴纳各种费用的时间为:申请费随申请材料一并缴纳;考试执照费在领取证书时缴纳;商标使用费应当在每年年底前缴纳;公告费应在公告后一个月内缴纳。第七条所有费用应当专款专用,收取费用后应当出具全国统一收据。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