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就是专利权人。”
如果王的发明是在执行单位任务的同时完成的,虽然他会在出厂一年后申请专利,但专利权应该属于单位。
案例中提到“提高日本技术的设备在出厂一年后生产并申请专利”。如果王在出厂时未完成设备的改进,并能证明其发明是在出厂后完成的,则专利权应归王所有。
如果该发明因技术公开而未被授予王专利权(原造纸厂在王离职后也生产了同样的造纸设备),且原单位能证明其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了同样的产品,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厂可以继续生产,不属于侵权行为。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