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12 10法院受理了此案,但被告人因是流氓,不接电话,无法开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两院三系一委”联合规定第四条,“有被害人提供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有被害人提供证据的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件(轻伤);(2)重婚案件;③遗弃案例;(四)妨碍通信自由的案件;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种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从自诉到公诉的案件。
第二,执行前可以申请,法律的条件是附带的,可以自己比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下列案件: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护理费、抚恤金和医疗费;
(二)追索劳动报酬;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如需先行实施,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落实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谁有权利,谁有义务是很清楚的。先予执行是债权人权利的先实现。如果不清楚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就不存在权利的预先实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判断谁是权利人,权利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性质而言,通常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性质。
二是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求。即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前实现相关权利,其生活或生产会遇到很大困难。
第三,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而需要立即实现相关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请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决定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如果对方不出庭,可以要求法院传唤。传票不需要足够的证据,只要两次合法传唤后他不出庭即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传唤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