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庭审审计记录

审判笔录

原告:浙江羚羊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俊飞,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村

代理人姜伟,陈子豪。

被告:浙江康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苏伟,法定代表人。

吴勇探员,

第三人:王世英。

审判长:审查原被告、代理人、第三人身份。

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申请回避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你知道权利和义务吗?

原告:智

被告:智

主审法官:正式开庭

原告:看起诉状。请求:停止侵权,停止销售未售出产品,赔偿损失65438+万元,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承担调查及律师费用,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1。重复专利授权无效。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属于同一范畴,实用新型专利更早,因为其发明利润应该无效。2.在了解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后,没有义务了解现有的发明专利。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被告的陈述有意见吗?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根据双方陈述,本案焦点概括如下:1。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是否构成重复授权;2.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相互冲突,导致一方无效。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是法庭调查阶段。首先,原告将提供证据。

原告:证据号。1证明合法身份。第3页,知识产权证书编号60219证明本案第三人王世英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第4页专利登记复印件,证明王世英将上述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主张我司权利的合法性,故我司生产的产品是经第三人王世英授权的。

审判长:被告人有异议吗?

被告:1。对身份没有异议。2.对权利证书的形式没有异议,但权利是有瑕疵的。

原告: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原告的,发票证明了产品的单独利润,完税凭证证明了利润,律师费发票和运输费。

被告:第四项。第五项:证据:完税凭证不能推断我们生产针的利润。第六项:证据对律师费发票无异议,因交通、住宿费用不明,我们认为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审判长:原告有证据吗?

原告:是的。

审判长:是否在答辩期内提交法庭。

原告:是的。

审判长:请陈述。

原告:1。专利转让合同。2.王世英出示的发票。3.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受理通知书:合同转让已经公证。4.康康公司发给王世英的他们之间的合同将执行到2004年2月28日。

审判长:有吗?

被告:没有证据。1-4与本案无关,不改变权利瑕疵的事实。是我们公司在2004年2月28日之前做的,毫无疑问。

审判长:请被告举证。

被告:第一份证据和第二份证据证明了我们作为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会提交法庭吗?

被告:当庭。

被告:第四联是国家专利局的,用以证明王世英的专利权已经到期。

审判长:有异议吗?

原告:对身份证明无异议,对第四份有异议。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发生冲突,应当撤销前者。

被告:目前事实是实用新型专利没有被撤销。第五,证明发明专利属于重复授权。证明发明专利应该无效。

审判:你不同意吗?

原文:是的。

Be:第六,王世英与康康公司的技术转让合同。通过这个合同,我们只能知道对方有实用新型专利,却不知道还有冲突的发明专利。所以,我们没有主观故意。

审判:你不同意吗?

是的,这个合同不是权利转让合同,而是技术许可合同。

Be:我们的更正是技术许可合同,但不影响我们的索赔。

庭审: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材料供法庭参考。

原文:没有。

贝:没有。

庭审: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对重点有异议吗?

原文:没有。

贝:没有。

第三人:没有.

庭审: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第一,原话。

原文:我们可以看到,王世英的发明被反复授予专利权是没有问题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根据知识产权局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选择。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由于权利是重复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因程序不同而不同。不存在专利会因为后期授权而失效的情况,也不会导致专利进入公有领域。特别是被告的制作是在65438+2004年2月28日之后未经授权的,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我们不同意知识产权局的内部规定,原告不应该有选择权。该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04年8月到期,权利已经失效。所有权的转移是没有意义的。当原告获得两项权利时,他有足够的时间选择放弃权利,但他没有提出请求。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第三人:我不懂专利法,我是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申请的,形式和程序都没有问题。两者都通过后,我没有理由认为知识产权局的授权有问题。这个问题我看不懂,但是重复授权不应该是本案判决的重点。

被告:我们不认为第三人的不知情不应该成为借口。

第三人称:我只是跟着习惯走。

原文: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局的规定是因为专利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做详细的规定,知识产权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这样的问题。我们认为新专利仍然可以请求撤销中止或放弃的专利。我们认为第三方已经和我们签约了,第三方已经表示有放弃的意思。

Be:我们认为与13条款冲突...撤销需要经过行政程序,不能凭民事意识生效。

我认为这里没有法律冲突。无效宣告后,发明专利权仍然存在,应当受到保护。

Be:我们怀疑发明专利本身有瑕疵。

我们认为第三人的解释具有实际意义。

第三方:我已经说过了,这个法律的合法性主要是针对审查部门的,这个问题应该是行政部门的问题。我需要强调一下是否存在重复授权,作为第三方,我认为本案不应该是直接的。

Be:我们没有恶意侵权。

原文:王世英与被告签订五年合同。合同结束后继续生产存在问题。

贝:我们这段时间的生产是以合同为基础的。

被申请人:我们认为,原告在2004年2月28日至起诉期间,没有生产的主观故意,原告也没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

原文:我们放弃要求放弃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的损失。

评审:是否保存变更需求?

原文:是的。

庭审:询问第三人是否有关于两权选择的通知。

第三人:没有.

审核:康康公司在生产时发明专利权是否发生转移?

第三人:没有.

庭审:受让方当时是否知道第三方之间存在专利冲突?

原文:没有。

审判:被告是否被授权改进你的产品?

贝:没有。

法官:还有什么问题吗?

原文:没有。

贝:没有。

庭审:原告最后陈述。

我们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我们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

Be:因重复授权的行为状态得不到法律支持,请求判决无效。我们没有主观过错,没有理由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传真是实用新型。我没有理由怀疑行政部门授予的权利不能共存。

庭审:你愿意调解吗?

号码

贝:没有。

双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