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罚制和双罚制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多数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进行罚款,而且罚款是无限的,即没有规定罚款的数额。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和罚金,主要是自由刑。个人被判自由刑还有两种情况:(1)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刑罚。比如《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所谓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就是依照单个罪名的规定处罚。(2)在少数情况下,刑罚低于个别犯罪。比如个人犯受贿罪,最重可以判死刑。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远远轻于对个人犯受贿罪的处罚。二、单位犯罪的单处罚制度刑法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单位犯罪的单处罚制度,即只处罚自然人,不处罚单位。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的。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处罚的只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是单位。三、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1,1,21,《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单位实施的犯罪起决定、批准、接受、纵容、指挥作用的人,一般是单位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实施犯罪并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被聘用或雇用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命令参与实施某些犯罪行为的人,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有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和从犯的问题。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情况下,前者所起的作用大于后者,可以认定前者为主犯,后者为从犯。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主犯和从犯的关系。有时候责任不同的人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也不同。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和从犯,似乎很勉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和从犯的批复》规定:“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区分主犯和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量刑。”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主从关系不明显,就不能进行区分。当然,如果主从关系明显,还是要区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