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章程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7日召开的协会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英文名: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CFA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生产、流通、应用、科研、教学、管理和设备制造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行业,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发挥政府与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反映行业情况和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行业生产、流通、应用、管理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际交流的扩大, 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为食品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

协会在一切工作和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协会具体开展以下业务: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方针,结合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行业的特点,调查研究行业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计划,对新设立的重点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咨询、研究和论证,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3)做好行业内的信息交流。经政府部门同意或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办好期刊及其他相关出版物。除了做好行业内的信息交流,还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相关行业特别是与应用企业的广泛交流,促进行业发展;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监督和参与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行业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的宣传,向国内外食品饮料行业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接受政府的授权或委托,参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和企业资质审查,推动和推广行业体系认证工作;

(七)组织制定行业规章制度,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业价格纠纷,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

(八)组织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和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国内外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专业市场;

(九)组织和团结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开发和创新;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特别是加强食品添加剂开发应用技术的推广,为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行业整体科技水平和应用水平的提高;

(十)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和人才交流,与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行业培养各级技术人才;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等级评定;

(11)加强与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世卫组织)下的专家委员会和法规委员会(JECFA/CCFAC)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同类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十二)反映会员的要求,帮助行业和企业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发展行业公益事业;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生产、流通、应用、科研、教学、经营和设备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3)按时缴纳会费,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愿意承担会员单位的义务。

第九条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在安理会休会期间,秘书处可以对其进行讨论和审查。符合条件者,经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可提前办理入会手续,等待理事会正式批准;

(3)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会员单位的证书。

第十条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安排协会组织的信息、资料、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国内外交流和活动;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可以免费获得协会的刊物、通讯等资料;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俱乐部和自由离开俱乐部的权利;

(六)有权要求协会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成员:

(一)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规则;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真实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除外);

(六)主动向协会提供本单位撤销、合并、变更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七)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不从事不正当竞争和侵权等活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本会实行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如不能履行义务或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卡;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罢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则;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持有。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应该是专职的;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主席、秘书长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协会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本会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42条终止本会之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并经业务主管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7年3月27日经本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