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经济损失标准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性:

追诉标准解释为:重大经济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犯罪行为使被害人现有财产立即减少或者丧失。在“两高”修改“司法解释”之前,应当认为重大经济损失仍然是有效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重大经济损失的范围是:经济损失65438+万元以上(含65438+万元)1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分类:特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654.38+0万元以上(含654.38+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65438+万元以上(含65438+万元)不满1万元;较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万元的事故;一般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事故。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