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不在工作了。我想公开单位的价目表,我会付法律责任吗?
1.你方应对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情节严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刑法》第219条规定,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或者获得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