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展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由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和地区。
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区为哈尔滨地区,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为大庆市。
省级重点监视防御区为:
(一)双城--哈尔滨--绥化地区;
(二)大庆--安达地区;
(三)依兰--佳木斯--鹤岗--萝北地区;
(四)齐齐哈尔--讷河地区;
(五)牡丹江--鸡西地区;
(六)北安--五大连池--黑河地区。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指导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震预报科学研究,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震情跟踪方案。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坚持地震会商及地震信息上报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规划》,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地震监测台网运转和维护费、小型设备购置费、科研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基本建设经费和大型设备购置费纳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逐步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第六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按照全省地展监测台网布局及改造与优化方案,负责台网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群众业余宏观测报网与宏观异常上报制度。对群众测报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误工补助费前兆观测手段的运转费。第八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地震灾害预测,建立地震预测评估系统,编制地震灾害损失区划图。第九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采取各种震害防御措施,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规定完善应急指挥系统,修正本地区、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第十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并将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一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的开展地震小区划和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第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防震知识普及教育,并组织必要的防震演习,提高中小学生的应震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应当建立抢险救灾队伍,适时进行抢险救灾技术培训和演习。第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下列建设工程的产权人应当对其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加固:
(一)主要电厂、枢纽变电所和重要的联网输电线路;
(二)主要铁路干线和枢纽通信、信号、行车、调度、给水、配电设施等建筑物,及大型车站候车室和重要桥梁;
(三)主要公路两侧的重要建筑,空港、水港的指挥系统和重要设施;
(四)位于重要城市或者工矿区上游的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泄洪、输水建筑;
(五)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车间和关键设施;
(六)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邮政、电信、广播、交通、金融、医疗、消防、粮食等要害系统的关键设施;
(七)地震时可能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毒物污染、化学污染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关键设施;
(八)特别重要的建筑物、重大公***设施以及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