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并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协调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市、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机构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机构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计划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三)组织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的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和宣传,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和推广,对新型墙体材料的部位进行认定和宣传;
(五)参与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参与民用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绿色建筑的验收,参与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规范实施的日常监督。第六条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部门应当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墙体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二章墙体材料创新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并公开自我声明。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第十条创新墙体材料的建筑节能机构应当在优化建筑体系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修订和应用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规范、标准定额、通用图集等技术规范,为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提供服务。第十一条本市重点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粉煤灰、煤矸石、页岩等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
(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3)混凝土多孔砖和小型空心砌块;
(4)一体化结构保温隔热外墙板;
(五)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本市重点推广的新型墙体材料。
对使用本市开发推广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优先推荐示范项目,参加项目评选的各类评奖。第十三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