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技奖的初评工作。第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两人。
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20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60项。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的。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基础科学技术和社会公益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在实施重大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确保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科技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研发、应用和推广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的合作研发成果。第十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
(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专家。
推荐候选人时,推荐单位或者专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
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或省科技奖的,不再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候选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公示候选人及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公示结束后,省科技行政部门将申报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提交专业评审小组进行初评。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异议,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评审会议,根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初评结果和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出席。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拟立项项目应进行评审和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三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