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登记,适用本指引。
2.申请公司合并或分立,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业务工作”-“登记许可业务”-“企业登记”,或登录微信“东莞市场监管咨询易”小程序下载相关表格,或到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及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如分局窗口设在镇街政务服务中心)
3.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白纸。按此表打印,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并签字。
4.提交的材料涉及签字。参考申请中申请人的意见。未注明签字人的,自然人应当由本人签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代表被授权人签署文件的,应当提交被授权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5.提交的材料和经公证的认证文件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本。翻译单位应注明“准确翻译”,并提交翻译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登记认证”APP)和人脸识别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依法提交经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前往现场。
7.经营范围应在经营范围规范查询系统(网址:/index.html)公布。
10、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及变更申报方式:
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网址:/qcdzhdj/nameapply/index.jsp)。
设置基础
公司法
外国投资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投保单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注册地;
(2)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处理过程
登记大厅办理流程
在登记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并发放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在登记大厅或通过快递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处理时间限制
申请人直接向登记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登记,其他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情况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处理时间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松山湖市民中心:上午9:00-12:00;14:00-17:30 pm(法定节假日除外)
其他镇街: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搬运地点
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分局窗口进驻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的,请到镇街政务服务中心)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限于: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一区。
搬运材料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的说明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按照《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
2.决议或决定。
3.发生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者决定外,还应当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被合并公司的名称、被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债务继承方案、公司分支机构解散及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公司分立的,应当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者决定。分立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包括:分立的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继承方案、对本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的处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的股东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向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通过报纸公告提交公告的报纸样本。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的形式以及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6.合并/分立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描述。
8.新设公司或者存续公司的经营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
9.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注明合并(分立)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或者注明分立的存续公司变更证明。
注: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但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要求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已取得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当交回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因公司股东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说明。
公司因自身合并(分立)发生股东变更的,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提交的合并协议复印件。
3.如有分立,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的副本。
4.公司股东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应当提交载明合并(分立)事项的注销证明。
5.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应当提交设立证书。(公司股东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要约)
6.合并(分立)后存续的,应当提交变更证明。(由合并(分立)后存续的公司股东提供)
7.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备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8.合并(分立)后,公司新设立或现有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
10.已取得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当交回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因分公司所属公司合并(分立),分公司属于新设或现有公司的,分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说明书。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提交的合并协议复印件。(由合并后的公司提供)
3.如有分立,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的副本。(由关联公司分部提供)
4.表明合并(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关联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该分支机构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
5.新设立或现有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关联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该分支机构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
6.因合并(分立)而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
8.已收到的纸质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自2015 1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