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付款义务包括

法律分析:1,标的物交割。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概念交付。实际交付是指标的物实际被买受人占有;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的转让、占有的变更和简单交付。

2.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出卖人有义务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保证出卖人能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归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依照其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一般来说,标的物的交付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需办理特殊手续,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等相关转移手续,并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相关产权证。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如果当事人有此约定,则交付标的物而不转移所有权。

出售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买卖的标的物是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只有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没有转让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3.缺陷保修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保证转让的标的物不被他人追索,不存在未公开的权利负担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是指出卖人对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质量的保证义务。即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转让给买受人后,不存在质量或者使用价值降低或者效用减弱的瑕疵。如果标的物缺乏约定或法定的品质,则称之为物的瑕疵。根据其发现的难易程度,物体的缺陷可分为表面缺陷和隐藏缺陷。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保修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要求降价,或者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7条规定,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