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超载最新处罚标准
2.总重超过认定标准30%-50%(含50%)的车辆,每超出1吨,按超出部分的整吨罚款200元。
1.车辆总重超过认定标准30%(含30%)的,每超过1吨罚款100元;
2.总重超过认定标准30%-50%(含50%)的车辆,每超过1吨按全吨位罚款200元;
3.总重超过认证标准50%-100%(含100%)的车辆,每超过1吨罚款300元(车辆罚款按全吨位计算,不足1吨不计);
4.对总重超过认定标准100%的车辆,罚款20000元;
对恶意打卡、超限的车辆,除路政部门按法律法规上限给予严管重罚外,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处理交通事故步骤如下:
接受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管辖立案;2.现场治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3.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4.奖励惩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的处罚;5.损害赔偿调解。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事故调解员制作并出具损害赔偿调解书;6.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结论,双方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不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道路的机具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擅自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改动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移动建筑控制区内的界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