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咨询行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和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在优化供给结构中的关键作用, 根据《国务院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钟发[2016]18号)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办法》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实施活动中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的咨询和管理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执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依法加强监管。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的管理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记录以下信息:

(1)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职人员和技术力量、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工程咨询的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备案;

(四)非保密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保证归档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上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和林业;

(2)水利水电;

(3)电力(包括火电、水电、核电和新能源);

(4)煤炭;

(五)石油和天然气;

(六)公路;

(7)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

(八)民用航空;

(九)水运(包括港口河海工程);

(十)电子与信息工程(含通信、广播电视、信息技术);

(十一)冶金(包括钢铁和有色金属);

(12)石油化工、化学和制药工业;

(十三)核工业;

(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

(十五)轻工业和纺织业;

(十六)建筑材料;

(17)建筑;

(十八)市政公共工程;

(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20)水文地质、工程勘察和岩土工程;

(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第八条工程咨询服务包括:

(一)规划咨询: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规划的编制;

(2)项目咨询:包括编制项目机会研究、投融资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对规划和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对项目预决算进行审核,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4)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模式的组合,持续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提供局部或整体的解决方案和管理服务。与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相关的资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第九条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相一致。第十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制和成果文件审核制度。第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第十二条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提倡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