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二)

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在核管制国家举办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在展览会开幕前至少一个月向贸促会提交展览会计划,并填写《出国举办展览会申请表》。中国贸促会在收到表格后的个工作日内准备好表格,并出具境外展览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将核副本抄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中国贸促会的出国办展批准文件或出国办展审核文件签发展品出境的相关证明;当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贸促会的出国办展批准文件或出国办展审核文件及出境相关证件验放展品;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的批准文件或出国举办展览的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用汇和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各级外经贸、外事、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的复审文件或出国参展筹备文件办理出国、用汇和核销手续。

第五章审批依据和要求

第十九条批准出国展览的依据是:我国外交和外贸工作的需要、展览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展览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集中程度、展览(博览会)的展览效果、展览主办单位组织的展览和企业的参与情况、我国驻展览国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出国举办展览会计划,并征得中国驻展览国使领馆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外经贸部门单独举办展览会。一般情况下,一年内展览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二条展团人员原则上按每个标准展位人数(×平方米)计算,离家天数按实际参展天数前后最长附加天数计算,不得擅自增加人员或延长天数。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境外举办展览或举办展览;展览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如有变动,主办单位须在展会开幕前一个月通知审批部门和我相关驻外使领馆。

第六章展览集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展会组织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信守承诺,注重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展会组织单位应当鼓励企业选择高科技、高附加值、适销对路的商品参展,严禁展出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商品。

第二十六条展会主办方应重视贸易交易效果,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市场调研和贸易洽谈。

第二十七条展会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组织参战人员出国前学习外事纪律、保密制度和涉外礼仪;出国举办展览严禁公费旅游。

第二十八条展会组织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展团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展团的领导;组织展商做好展览工作,注重展团的对外形象;展会期间,参展商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九条展会组织单位应接受我驻参展国使领馆的领导,并及时向使领馆报告展会情况;严格遵守参展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习俗,遵守展会(博览会)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对参加同一展会(博览会)的组织单位多、展览规模大的展团,贸促会将视情况协调相关组织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后个月内,向中国贸促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交出国举办展览会调查表和总结。中国贸促会和外经贸部将于每月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出国(境)展览情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