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何时生效?

所谓专利权无效。专利权被授予后,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宣告无效的。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被视为不存在。专利权一项专利被授权后,如果任何人认为不合法,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会可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和宣告其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何时生效?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典型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可分为即时生效、通知生效、承诺生效和附条件生效。如果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被视为行政行为,其生效日期是什么?因为无效决定是不附条件的,所以有三个日期,即作出无效决定的日期、发文日期和送达日期,分别对应上述的即时效力、通知效力和受理效力。最高法院曾在更早的案件中认定((2012) Minti ZiNo。110)无效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原因是签发日期和交付日期可能会因人为因素而发生变化,有时会比制作日期晚很多。如果无效决定于公布或送达之日生效,则自作出之日起至公布或送达之日止的期间可能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从而导致不合理的结果。但是,把制定日期作为守时,对世界具有相关性和确定性,这样结果才可能是公平的。但另一方面,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的过程更类似于司法判决,而不是典型的行政行为。比如无效程序包括口头审理、质证、撤诉等司法特征;另外,无效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参加,合议庭进行中间判决;合议庭的职责不是全面审查专利的有效性,而是主要确定请求人请求专利无效宣告的证据和理由是否成立。(同时,合议庭依职权审查的权限有限。如果将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视为准司法行为,那么其生效日期就不能是作出决定的日期。只有当起诉期已过或法院实质上维持判决时(实际上,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它才会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和第30条间接支持了这一命题。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无效决定尚未生效)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逾期不起诉,或者起诉生效后裁判不撤销该决定(无效决定已经生效)。这意味着,在法院层面,专利无效宣告决定要在起诉期满或者生效判决尚未撤销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实践中,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生效的时间为决定公告日,似乎呼应了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发明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由于从作出决定到决定公告日至少需要半年时间,且当事人对无效决定提起诉讼也不会公告无效决定,因此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标准与法院的上述认定标准并不矛盾。此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提起诉讼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生效。让我们期待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