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了人寿保险单。
1.法院冻结人寿保单是合法的。被执行人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履行生效判决,在其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时,应主动提取涉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履行债务。但是,如果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自愿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法院可以代替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付给投保人的钱是确定的。
3.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享有的某种投资权利,属于投保人。在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且不提取保单现金价值自行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这些权属明确的财产权利为可执行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在执行程序中代为执行人(投保人)强制冻结或提取保单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信息:“(四)债权、股票、投资权、资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查封、冻结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财产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