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抢注商标有什么回应?

1.恶意抢注商标的对策有哪些?1.对商标局公告初步审查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核准注册。”2.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3.异议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异议无效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侵权企业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4.《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通过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同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5.商标受让人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也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商标权益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被恶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通常会花费几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购买(转让)该商标。二、商标权的特征1、独占性,又称排他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固定关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获得准确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所有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种专有权表现在三个方面:(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二)未经他人许可,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三)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此类许可或转让应符合法律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2.时效性是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不再续展的,不再受法律保护。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期限较长,有的国家规定的期限较短,从二十年到七年不等,大部分是十年。我国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展出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注册续期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核准后,将予以公告。”3.地域性是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理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只在商标注册国享有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义务。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4.财产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就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虽然需要用某种载体来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没有太大的经济价值,只有载体中蕴含的智力成果才能体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比如可口可乐、全聚德商标,他们商标的载体,比如可口可乐、烤鸭,都不是很贵的东西,但是他们的商标本身就有极高的经济价值。经评估,可口可乐商标价值达700多亿美元,而全聚德2005年作为中国民族品牌的评估值为654.38+006.34亿元。通过对商标价值的评估,这些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的一部分。5.类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中核准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核准的类别和项目。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注册商标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仅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上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允许不同的权利人在不同或者近似的类别上享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无论如何,恶意抢注都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一步一步来处理,没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就直接起诉是没有依据的。事实上,即使是恶意抢注的实际情况,商标原所有人也拿不出任何对方抢注的证据,所以从法律上无法判定商标是恶意抢注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