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公证是合法有效的?
公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少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公证必须由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公证员进行;2.公证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合法:公证的对象包括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的内容不能违法或规避法律;3.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中涉及到两个要点:(1)公证员外出取证、做采访笔录时,应由两名公证员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只有一名公证员可以调查的,应当有证人在场并在笔录上签字(《规则》第二十六条);(2)公证员在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时,应当向被调查人说明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规则》第二十四条)。公证、面谈、笔录、首席公证员询问当事人或相关证人时所做的工作、谈话记录。它具有法定证人证言的性质,其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首先,必须由公证员亲自接待和询问,对方知道公证员的身份。就当事人而言,公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主动申请的司法证明,所以公证员的身份不言而喻。但对于第二方来说,为了取得相对人的证言,公证员必须明确告知对方自己的公证员身份,同时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履行告知义务。对方应积极协助,如实回答问题。如果公证员在整个谈话过程中没有事先表明身份或者当面询问,相对人可以拒绝在公证的谈话记录上签字,因为相对人积极协助公证的义务是公证的国家司法证明的公权力,如果公证员没有表明身份,相对人有权认为是私信,不协助或者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其次,承认有国家委托的法定证据职能,取证的方法和途径必须合法。任何以偷拍、偷录、窃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公证材料,享有公证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工商人员的工作证是其履行工商管理监督职权的前提,但可以代替公证员在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时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虽然工商人员和公证员都是行使国家权力,但一个是自上而下的管理行为,一个是国家认证行为。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本案中,公证员在工商人员出示工作证后对其言语的记录,始终是在该员工自认为被经理询问的误解和暗示下进行的,违背了公证的公平自愿原则,也与公证的取证方式不符。员工有权拒绝签字。但是,如果员工在签字时明知签字的内容是经过公证的采访记录,仍然签字。那么面谈记录的有效性就要看法院的认定了。公证员一般是对申请人本人的相关行为进行证明,或者对侵权的客观后果进行记录,不像上面例子中对相对人的话进行证明的行为。因此,公证员没有告知相对人的义务。比如说。对于网络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员会同申请人从侵权人的网上童贞下载相关侵权内容。然后客观记录实时下载操作过程,证明申请人现场操作过程中在X、X、X上的实时打印与操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文件是从相关人的网页下载的,但不需要通知对方。再如,对于盗版软件侵权,公证员陪同申请人购买(盗版)软件,只记录和证明了申请人的购买行为、购买地点和所购买软件的内容,不涉及相对人的言行。因此,没有必要通知相对人。在这种没有通知的状态下取得的证据也是有效的。关于转载文章及付费的声明本文原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本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合法转载。本网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报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果您是本文的版权所有者或其他权利人,请联系本网站。这个网站会在确认你的身份后付款给你。如有其他意见,请联系本网,本网将在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您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