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和消费者权利的例子(各两个)

生命健康权案例1某顾客在商场购物时与店员发生争吵,导致高血压偏瘫。9月1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客户王志胜与安徽省商都合肥商业大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事情发生在去年6月5438+065438+10月65438+5月。那天是王志胜女儿订婚的大喜日子。11点,王志胜独自一人在安徽商业之都总部五楼买床上用品。根据原陈述,原告称因专柜助理蔡在工作时间不在而投诉。之后其他专柜组的营业员电话联系蔡,蔡才过来质问原告“你要投诉我,那你投诉我好了!”!随后双方发生了争吵。

王志胜立即找到负责投诉的商场经理孙。孙了解情况后立即带王志胜到被褥柜组,要求蔡赔礼道歉。但蔡不赔礼道歉,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拉,致原告倒地无法动弹。形势相当危险。但商场并未及时采取措施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在原告亲属闻讯后才采取措施。

由于王志胜本人患有高血压,这种情绪波动导致王志胜脑出血,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据他的家人说,王志胜仍然不能行走太长时间,需要轮椅才能移动。

原告认为,被告安徽商都疏于管理,导致销售人员缺席。同时,销售人员不能正确对待客户正常合理的批评,与客户反复争吵,导致受伤。因此,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5438万余元。

被告安徽商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称,案件起因是原告不满店员购物时未及时领取,故与其发生争执。但销售人员当时是按照商场规定的午餐时间离开的,属于正常休息,没有空位。在整个过程中,店员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没有主观恶意,原告患有高血压,情绪激动,故没有证据证明商都的店员对原告有辱骂甚至推拉行为。

庭审中,双方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由于没有一个目击者是事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者,是否存在推搡或辱骂行为,目击者无法给出准确答案。

双方在法庭上没有达成和解。

原告许诺,男,9岁,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第一小学学生。其法定代表人为许(父亲)和孙淑芝(母亲)。被告:北京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是王欣杰总统。损害赔偿原由诉称,1996+65438年2月6日中午,其放学回家途中,其玩具落入北京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变电室旁仓库内,其到该房间取玩具时,被告单位未在10kV户外高压电缆头上安装防护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导致其被高压电缆头吸住手臂烧伤,终身残疾。故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假肢费用共计29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承诺的高压电缆头应由北京供电局维护,北京供电局应对其主观过失和客观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负责,并承诺通过违章建筑攀爬北京市政工程局第四分公司配电室屋顶,故第四市政公司也应对承诺的残疾负责。因此,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在承诺触电伤害方面既无主观过错,也无违法行为,不同意原告的承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6日中午,1996 65438+许诺通过北京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变电室。因为答应和同学在变电站楼顶捡玩具,答应被楼顶裸露的10 kV高压电缆头砸伤。经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确诊为“15%双上肢ⅲ-ⅳ度电烧伤,双上肢中段截肢”。1996年4月,经北京市科技法院鉴定为:“承诺损失为双上肢电烧伤。目前上臂中部以下缺失上肢,严重限制了其今后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鉴定人承诺的工作能力完全丧失。”原告法定代理人现已支付医疗费22400元,其父许误工费3488.43元,鉴定费300元。由北京假肢厂证明,承诺18岁之前每年更换一次假肢,18岁至73岁之间每三年更换一次,更换一次假肢需要8万元。假体置换费用* * * 336万。目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已支付承诺的法定代表人654.38+0.2万元生活费。另外,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是伤者承诺的高压电缆头的产权人。庭审中,电力部法规司回复法庭称,供电设备上发生的民事责任由供电设备产权人承担,供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低于标准规定的要求,应安装固定屏障。电力部(85)水电规。61《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室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和带电部分与建筑物、构筑物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2m..据实测,北京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维护的高压电缆外露点与配电室边缘的距离为1.2m..10kV高压线路的电缆头没有安装固定的障碍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医院诊断证明、原告的医药费单据、法医鉴定结论及电力工业部法规司的答复为证。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也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判断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是否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受到了侵害,应当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作为民事责任的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认为,北京供电局供电监管部门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导致原告许诺触电的高压电缆头及附属设施是供电部门安装的,更换电缆头等电气工程自此一直由北京供电监管部门验收,供电监管部门在通电23年间从未对被告提出异议。供电监管部门对电力用户用电情况的监管,是对高压电力用户的检查活动。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将通知产权单位依法改进。法律法规并未要求供电监管部门代替高压设施产权单位实际履行与该行为相关的义务。对此,电力部明确规定,供电设备或线路上的民事责任,按照供电设备或线路所有权的原则确定。现有供电设备或线路的产权归谁所有,发生在设备或线路上的相关责任由谁承担。导致承诺触电的高压电缆头属于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供电线路的进线部分,也是用户高压受电装置的一部分,其产权属于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电力设施安全距离明显低于标准的,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固定的隔离栅和警示标志,确保安全。但被告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应当预见的危险情况未予注意,最终导致承诺的触电伤残的结果。本案因果关系客观存在,被告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应承担主要责任。隐私案例

案例二:患者私处能否作为教学“标本”?

阿静因为婚前怀孕去医院检查。医生给她做检查时,召集了20多个医学实习生,以阿静为“标本”,当场给她讲解。阿静羞愧难当。2001 10 8阿静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涉案医生侵犯她的隐私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个案子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律界都引起了争议。

9月65438+5月,22岁的阿静,婚前怀孕,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妇产科医生孙谋的安排下,阿静按要求做好准备,躺在检查床上等待检查。这时,医生叫来20多个穿着白大褂的男女围在病床边。阿静很紧张,请求医生让他们出来。医生说,没关系,都是实习生。医生让阿静躺下,一边摸着阿静的身体,一边向实习医生介绍各个部位的名称和症状。考试和讲解过程大概花了五六分钟。

据了解,当天的实习生是石河子大学医学院97级本科生。

事后,愤怒的阿静和男友在咨询律师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事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律界引起了巨大争议。医学界认为,作为教学实习医院,这种做法很正常,更不要说侵犯隐私,不然怎么完成培养医学生的任务。按照惯例,一般不会提前跟病人打招呼。如果征求患者的意见,患者肯定不同意。况且医院几十年来都是这么做的,也没有规定和文件阻止。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基本同意这一观点。

为阿静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认为,医院的做法严重侵犯了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人的特殊部位有权利不让别人看,不让别人探索,不让别人拍。原则上,医生对患者身体的检查并不构成侵犯隐私,因为患者有时需要去医院就医,接受相应的检查,甚至多次专家会诊。但这件事的关键是主治医生或主管医生以外的人观看和解释病人的私处,这是不允许的。医学生的实习也要相应规范。很多资深律师也认同这个观点。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患者因被医院当作教学对象而被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医学和法律领域的专家认为,无论此案的判决结果如何,都将对我国医学院校学生的实习产生深远的影响。

案例三: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相遇。

救了病人的命却侵犯了病人的隐私。近日,厦门某医院发生了一起事件,引发了“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哪个更重要”的争议。

龚小姐,19岁,一周前因为子宫出血去了心理门诊。在心理医生做出“绝对保密”的承诺后,龚小姐道出了自己的心脏病:婚前怀孕,服用了人流药物,导致子宫出血。在心理治疗过程中,龚小姐开始出现昏迷状态。为了挽救龚小姐的生命,医生违背诺言,将真相告诉了当事的妇产科医生,请求妇产科医生紧急救助。

经过抢救,龚小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心理医生的好心却遭到了龚小姐的责备:原本不为人知的隐私,如今已难掩。来医院的家长也从女儿不讲理的回答中隐约感觉到了女儿的秘密。此后,龚小姐的子宫出血病虽一天天痊愈,但心脏病却一天天加重。19岁的她,总是觉得很难抬头。

有些人认为医生不应该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透露他们的隐私。龚小姐已向心理医生投诉保密要求,心理医生也已承诺“绝对保密”。虽然医生为了病人的生活,把隐私透露给了别人,但是违背了病人自己的意愿,侵犯了隐私权。

许多医生认为,生命权和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省人民医院张医生认为,医生当然应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但在患者病情危重、意识不清的情况下,首先考虑的是抢救,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蒋金印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必须保护患者隐私。但当病人的隐私权危及公共安全时(按规定,病人有传染病,医生必须向卫生防疫站报告),隐私权必须服从公共安全。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矛盾时,生命健康权应大于隐私权,即当一种伤害不可避免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较小的伤害来避免较大的伤害。

受教育权案例1:沈阳师范大学开除5名考试作弊学生。面对学校的“极刑”,被开除的大学生认为学校没有权力开除他们,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开除的行政行为。昨日(2月7日),记者了解到,该案已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据被沈师大开除的大三学生卢汉(化名)介绍,几名被开除的大学生都是该校大三大四的学生。5438年6月+2006年2月的一次学校考试,让几个同学代替考试,结果在考试中被学校发现。2007年6月5438+10月11日,卢汉和另外四名在考试中违规的大学生收到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处发出的《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处分通知书》,学校决定开除五名大学生。在这份通知中,校方表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四条、《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我大学期间在这次考试中违纪,没想到被学校开除了。如果学校作出记过处分我可以接受,但是开除太重了。”卢汉说。“孩子在考试中违纪是不对的,但再坏也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能因为一次考试违纪就阻止孩子继续学业。学校开除学生的决定不是毁了孩子吗?”卢汉的父亲告诉记者。“学校开除我们侵犯了我们的受教育权,开除没有法律依据!”另一名被开除的大学生说。2007年2月,5名大学生将母校沈阳师范大学告上法庭。学生们声称,学校没有合法的权力开除学生,学校的开除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直接剥夺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学生以此要求法院撤销学校开除几名大学生的行政行为,恢复学生身份。多名学生的代理律师王乃龙认为,学生在校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学校未能对学生进行良好的教育和培养,导致学生考试作弊。其实学校也有过错,对于学生考试作弊,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袁某某是某县中学生。2001,原告以总分372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录取分数线,以超过本科录取分数线40分填报本科以上院校专业志愿表。由于本科录取分数线以外的诸多原因,原告在专科以下没有填写录取志愿,但在第二批录取的三所本科院校和专业是否服从分配一栏,她特意填了“是”,即服从分配。但本科录取后,原告未果。经向省招生办查询,发现落选原因是县招生办在制作考生电子档案时,将服从栏中的“是”误报为“否”。事后,虽然原告及其家属多次与班昭交涉,但无济于事,班昭负有拖延的责任。由于精神紧张,原告多次自杀,处于完全崩溃的状态。无奈,家人联系了一所学院供他读书。为了给孩子一个公正诚实的生活,原告及家属委托我所律师刘喜全代为起诉。

律师受理案件后,对全省首例因投档错误侵犯考生受教育权利的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律师在研究2001省招办办法、2001关于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的通知等多份文件的基础上,在走访大量证人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4.5万。一审法院在认定被告侵权的基础上,认为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如大学入学费用、与学校的联系、查询等。,但原告要求承担因耽误参加工作造成的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不能预见的,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据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学费7690元、交通费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判庭代理人认为:①原审判决支持学费7690元是合法的,不支持公寓费、生活费是错误的。因为学费是交给学校的,其他费用还需要花4600元;②原审判决认定“因逾期参加工作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不可预见”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延迟工作一年已成定局,所以是可以预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按照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国家标准工资465元计算,仅这一项损失也达到了5580元。③原审判决“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原告的精神赔偿也是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代理人的上述意见,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部分上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袁某一年学费7690元、交通费、食宿费补贴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0690元。至此,该省首例因学生电子档案引发的侵权案成功告破。

消费者权益超市强行搜查消费者合法权益案。2007年3月29日下午,王,一个13岁的学生,和他的同学在洞头的一家超市购物。付款完毕,王被超市保安拦住。超市保安当着多名顾客的面称王某偷了超市的商品,并将王某拖到办公室,强迫其脱光衣服搜身。在没有找到超市货物后,王才离开。由于当天春游购物的学生较多,超市的这一行为对王的班级、学校等特定区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使王承受了一定的压力。近日,王的监护人向洞头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超市向学校、老师、同学说明此事,公开赔礼道歉,消除该学生在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洞头县消委会对此投诉高度重视,经过深入调查,基本认定了超市的侵权事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洞头县消委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在本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超市负责人到王某班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同时超市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3800元。这也是该县调解的首例精神损失赔偿案。2007年4月9日,消费者王的监护人向县消委送来锦旗,对县消委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表示衷心感谢。2000年7月10日,内蒙古伊克昭盟达拉特旗解放滩镇建设村村民孙谋为其父举行丧事,从旗石油公司集体经营的解放滩加油站购买劣质煤油15公斤。装有劣质煤油的油桶在送葬路上爆炸,造成数人受伤。其中,杨的伤情最为严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一级伤残。事发后,相关责任人相互推诿,受害人陷入生死两难的境地。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对此事进行了新闻监督,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结果:经司法部门调解,受害人最终获得赔偿43万元。2002年8月2日上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坟乡西社村农民乔某和儿子张某在家做饭时,因液化气灶质量问题发生爆炸,张某被严重烧伤致残。液化气灶由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凯歌电器厂生产。事发后,经有关部门鉴定,液化气灶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生爆炸受伤,生产商和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者两年多来,为了治疗,借了20多万元的债。虽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厂家赔偿57万余元,但厂家在广东,法院很难强制执行。

结果:目前只执行了一半,剩下的钱已经不多了,无法还清债务处理费用。受害者仍处于极度的身心痛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