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费用加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直是企业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对此,《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从八个方面规定了R&D费用附加扣除的范围。文件第4条116规定:“企业从事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本)》中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下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费用: (一)(二)在R&D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三)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四)专门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R&D活动的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七)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估和验收费用。”虽然文件号。116在八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在日常涉税处理实务中经常有一些开发费用无法正确判断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比如与八项费用相关或相近的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从会计角度应该作为研发费用收取,但不属于八项费用的范围。为此,笔者分析了四项容易被质疑却无法扣除的具体费用。根据文件编号116,“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收取或支付的费用与工资密切相关,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此外,作为文件编号116规定必须是“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即使是直接从事R&D活动的,也是临时离岗的外来R&D人员,或者为R&D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其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能加扣。由于116号文件规定“专门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扣除,一方面,即使是企业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也不能扣除,但这些仪器设备用于维护、修理、改造、改装的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能扣除;另一方面,企业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和租赁费用,以及维护、修理、改造、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如用于R&D活动的房屋、建筑物、汽车等;此外,用于R&D活动和一般生产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用和租赁费用,以及维护、修理、改造和修改的费用,因为不是特殊的,所以不能加计或扣除。文件编号116规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和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因此,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和检验费用、样品、样机和通用试验手段的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不能加计扣除。根据文件编号116,“R&D成果论证评估验收费用”可加扣。因此,R&D成果评估及知识产权申请费、登记费、代理费等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另外,因为documentNo。116没有规定其他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一些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是不能加计扣除的,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R&D人员培训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R&D保险费等。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R&D活动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国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等相关费用,应如实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得列为研发费用,也不得抵扣。11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条例》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因此,即使企业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可以纳入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但根据税法规定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也不能按照研发费用扣除。比如企业为研发支付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或资料翻译费,因为没有合规票据,不能在税前扣除;再如因支付给R&D人员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