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律体系?

电子政务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直接结果,该技术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法制建设来保障。从技术上看,目前中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差距并不大,但真正的差距在于软环境建设,尤其是法制建设。我们必须从观念上树立技术是手段,法律制度是保障的观念,使我国的电子政务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中国电子政务法制化的现状及评价

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伴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因此中国电子政务的法制化进程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就像电子政务的发展过程一样:

第一阶段是从电子政务兴起到1999的起步阶段。在此期间,中国的电子政务正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它更关注计算机网络本身的问题,而不是“政务”。当时,相继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电信行业管理、互联网网络、信息产业促进政策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当时的立法明显侧重于解决互联网引发的技术问题,立法层次较低。

第二阶段是从2000年到现在的一个逐步发展阶段。现阶段,随着国家领导小组的成立和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目标,我国关于电子政务的立法也开始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上级相关立法为电子政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网络行政行为的可行性奠定了基础;《行政许可法》第29条和第33条都从法律角度承认和推进电子政务。二是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电子政务立法积极。比如,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相关的措施;《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六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和《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其中后者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府信息交换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应急响应、知识产权、相关方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它是一部全面规范电子政务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说,中国的电子政务正在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与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相比,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

1.电子政务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作为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延伸,电子政务本身应该具有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相同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真正优势。《行政许可法》虽然承认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不是专门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虽然其他一些单独的法律涉及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它们没有关于电子政务本身的效力和地位的规定。因为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很难通过网络进行一些具有实质性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由于没有或者只有微弱的法律效力,政府部门之间容易互相推诿,使得电子政务最终流于形式。从公众的角度来看,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会因为诸如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和确认的效力以及如何承担错误的责任等实际问题缺乏证据而大打折扣。

2.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发展的核心。我国目前缺乏信息公开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实现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透明,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基本素质。政务公开是政府民主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息社会对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近两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也着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03年初,广州市政府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吉林、江苏、上海、深圳、杭州等省市相继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和办法。中央部委也在努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例如,2003年底,商务部讨论了《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为民行政的通知》。从整个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是以部委或地方政府的名义颁布的。一方面,它们的适用范围有限,往往局限于某个行政区划或某个部门。另一方面,各部门各有各的制度,没有统一的上位法,法律法规之间的统一性较差,相互之间容易发生法律适用的冲突。

3.电子政务仍应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其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电子政务只是政府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行为的性质。因此,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政府行为也应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现行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使得电子政务的监督机制缺失。不受控制的权力是危险的,这也适用于电子政务。

4.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了“信息孤岛”的出现。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是现阶段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技术标准的不一致。由于政府职能部门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跨系统的信息沟通必然会出现问题。因此,应由法律规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使我国的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对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的建议

电子政务改变了传统的政府组织形式,简化和统一了行政程序,使政府业务计算机化和网络化,从而提高了政府的效率。这样一个政府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笔者认为,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律框架应以统一的电子政务法为核心,辅以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来构建。

首先,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法》作为规范电子政务的基本法。

国际上电子政务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分散立法,即没有专门的电子政务法,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单独的涉及网络安全、信息公开、隐私和电子支付的法律中。二是统一的单向度法律模式。这种模式虽然不能在一个法律文件中规定电子政务的所有法律问题,但是有一个单行法专门规定了电子政务,规定了电子政务的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效力。无论何种立法模式,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但我国在这一根本问题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首先,我国应采用统一的单行法模式,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务法》。这主要基于两个原因:(1)分散立法的普遍缺陷是法律适用的复杂性;(2)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得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我国的分散立法多为部门立法,不仅法律位阶低,而且容易出现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而目前我国电子政务的普及程度和公众认知度较低,法律位阶相对较高的统一单行法模式显然可以提升电子政务的影响力,更大程度地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其次,在内容上,电子政务法应包括电子政务组织法(主要规定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及其权责)和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法律应明确规定电子虚拟政府是否与传统有形政府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网络行政行为是否与传统行政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络行政行为是否应履行特殊程序。

第二,建立和完善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网络安全和网络技术标准、电子政务监管为内容的电子政务相关法律环境。

电子政府要成为跨时间、跨地点、跨部门的全天候政府服务主体,除了基本法之外,还需要良好的相关法律环境作为保障。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立法:一是建立以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为核心的信息法。电子政府是管理透明、政务公开的政府。政府有责任、有义务让人民群众以更便捷的方式、更易懂的语言获取政府信息。在电子政务的发展中,其他国家也大力建设“阳光下的政府”,颁布了《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或《公开政府法》。在倡导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网络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公民的个人信息在传统的行政行为中仍然会丢失和泄露,因此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更值得关注。无论是信息披露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我国目前在这两方面的立法都有所欠缺。加快制定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立法仍是当务之急。二是形成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政府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同级和下级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地区和部门分割严重,各级政府和部门普遍成为“信息孤岛”。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善,将会导致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政府效率的成倍提高。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也背离了电子政务追求高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价值目标。这一切都与电子政务没有实现标准化有关。因此,现阶段应尽快制定一系列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验收和维护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标准,以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加强与国际信息网络建设的融合。三是完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电子政务中的技术安全一直是立法的重点,我国也初步建立了信息网络安全规则体系,但侧重于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安全保护,忽视了制度安全保护。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国家安全,还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身份认证,对电子政务的发展影响很大。当前应在制度层面完善政府部门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发布、数据保护、信息监管及相关程序性法律法规。四是建立电子政务监管的法律机制。电子政务的大量内容涉及政府行政行为。为了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监督和约束机制必不可少。一方面,要建立官民互动的应对机制。当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参与政治审议和申请具体的行政事务时,通过互联网监督政府行为就有了更顺畅的途径。另一方面,有必要制定网络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目前,传统的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但对于网上行政行为出现失误或侵权,部门之间网上办公出现失误时,如何确定和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需要有明确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