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空手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空手道协会”或简称“中国航协”。英文名:CHINESE KARATE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KA。第二条本团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协会空手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组织、其他合法的空手道社会组织、体育院校和自愿喜欢空手道的个人组成。它是一个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团结全国空手道工作者、运动员和空手道爱好者,宣传和普及空手道,增强全民族体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提高空手道技术水平,攀登世界空手道高峰,为国争光;增进与各国(地区)空手道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空手道联合会(以下简称世界空手道联合会)、亚洲空手道联合会(以下简称亚洲空手道联合会)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本团总部设在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院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空手道,通过组织群众和青少年参加空手道运动,促进群众空手道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空手道技术水平;(二)研究制定空手道发展战略;(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国际比赛,就国际活动的有关事宜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负责批准后全面实施。促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空手道协会的国际交流和友谊;(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各级空手道比赛和训练,加强协会、道观、俱乐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运动员和空手道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五)负责协调和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青队、国青队的训练和参加国际空手道比赛;(7)受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以下活动:1。负责各类空手道外事活动,选派教练出国执教,归口管理个别运动员出国训练和比赛;2.制定空手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则、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舞台岗位审批和俱乐部管理办法,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3.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和空手道大众传媒管理。(八)负责协调和组织空手道的科研工作;(九)对全国各类空手道培训活动、道教馆(场)、俱乐部提供业务指导服务。第三章会员资格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团体可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院校、行业体育协会、解放军体育组织及其他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经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合法地位的体育院校为单位会员;热心支持空手道在中国的发展,热爱空手道的个人可以被接纳为本团体的个人成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和个人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作用;(四)单位成员必须是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当地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空手道的群众组织和团体。第九条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执委会讨论通过;(3)会员卡须由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出。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小组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小组决议;(二)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五)向小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成员单位应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会费,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本团体执行委员会或常务执行委员会批准后,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及其职责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会员代表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出席会员代表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和审议本小组的工作报告;(三)审查集团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四)讨论并通过有关议案的决议;(五)选举本团体的负责人;(6)选举执行委员会成员;(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八)决定本组暂停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本团体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的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本团体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组成。第十八条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执行委员会;(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八)领导组织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本组的任务和政策;(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投票通过方可生效。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组织设常务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常务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65438人+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的0/3)。第二十一条常务执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执委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执行委员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2)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满70周岁,秘书长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委会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秘书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重要文件;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组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决定;(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委员会和财务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九条代表单位选举产生的单位成员或社团领导实行部门和单位代表制,该制度将随着人事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经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集团的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政府补助;(2)捐赠;(3)会员费;(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5)兴趣;(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第三十三条本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四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辞职时,必须与接收方办理清算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第三十六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组织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第三十八条本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第七章旗帜、会徽和知识产权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旗帜、会徽、会徽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并公布,为本团体专有财产。未经本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批准使用本组旗帜的规定另行制定。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条本组织章程的修改,应当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在15日内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九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议案。第四十三条终止本团体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第四十六条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08年2月9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于本集团执行委员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