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管辖

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是:

(一)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2)使用各种秘密侦察手段的权利,包括秘密监视、秘密搜查、使用秘密部队进行内部侦察和阵地控制以及使用秘密技术手段;

(3)有权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行使正当防卫。

一.刑事管辖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被害人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有被害人证据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件(轻伤);

(2)重婚案件;

(三)遗弃案件;

(4)干涉通信自由的案件;

(五)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行政管辖范围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卖淫、嫖娼、赌博、毒品案件除外。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公司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指定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接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发生在列车上、车站作业区、铁路系统机关、工厂、段、站、队等单位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路上设置障碍、损毁或者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发生在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船舶、港口、码头和港航系统机关、工厂、研究所、队伍等单位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工厂、研究所、队伍等单位和民用航空航空器上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发生在林区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