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与学生相关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受害人自愿参加某种有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至1201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其合法权益所必需的范围内采取扣押侵权人财产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不当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对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持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