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1)“国际”业务:
1)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与合同及其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延伸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方的合同,但该合同的适用法律是,如果非缔约方没有选择法律或公约,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公约。该公约第L (1) (b)条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可适用于营业地不是缔约国的双方或一方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约的适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b .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c .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合同受缔约国法律管辖。《公约》这一条款的目的是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作出保留。
(2)“货物”销售:不适用技术、服务和劳务贸易;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提供劳务和服务为主要部分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将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根据公约的规定,以下两类合同被排除在外:
1.通过劳务合作购买,如补偿贸易。
2.劳务合作通过买卖商品、技贸结合等方式进行。
公约的标准是看合同中的大部分义务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果货物销售是主要的,本公约应适用。反之,则不适用。
提供的货物:适用(出售大型成套设备的交钥匙合同)。
混合合同:卖方的大部分义务是提供服务和劳务;不适用(来料加工)。
——如果货物和服务可以分开,公约只能适用于货物。
(3)六种例外情况(不适用)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个人消费)。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货物被用于任何此种目的;
(二)拍卖的物品;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出售的货物;
(四)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有价证券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6电力;
(4)公约未涵盖的三个问题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3)卖方对货物给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注:第③项不包括财产侵权。
(5)公约的任意性
缔约方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来排除本公约的适用。但是这个选择必须是明确的。主要观点如下:a、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来排除80年公约的适用。b、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主要指选择一国的国内法。c .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80年公约的排除。d、如果没有选择法律,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2)非缔约方可以选择适用本公约,可以同意部分适用本公约,可以变更本公约的内容,但有限制。当事人必须遵守其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本公约时所作保留的内容,不得排除或者变更。
(6)我国的两项保留意见
①对延伸适用的保留:只有在双方均以其营业地为公约缔约方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②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必须是书面的,不包括口头和其他形式。
2.要约规则(根据国内合同法)
①报价
(一)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应该向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非常明确。根据《公约》第14条规定,要约至少应包含三个基本交易条件:a .货物名称;b、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c、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3)表明要约人接受要约时受其约束的意图。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取消被称为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对要约的取消。要约分为可撤销要约和不可撤销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6条,在合同订立之前,即在受要约人没有这样做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 .要约规定了接受要约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受要约人已经按照对要约的信任行事。
要约期满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因超过有效期而无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未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使其有效而无效。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无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拒绝而无效。拒绝要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确拒绝,即受要约人表示不接受要约的任何条件。另一种是还价。这是指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但在承诺通知中,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扩大、限制或者变更,使要约的条款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接受要约内容的这种实质性改变,在法律上叫做还盘。如果原要约人不接受受要约人的反要约,那么受要约人的反要约实际上就是对要约的拒绝。
(2)是受要约人以要约规定的方式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一旦要约提出,合同就成立了。也叫“接纳”。
(1)生效所需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可以通过声明或行为作出,但沉默或不作为本身并不意味着。
(二)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者合理期限内作出。理论上迟到或逾期,是无效的,而是新的要约。一般来说,合同只有在原始要约人之后才能成立。
(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要约的内容被受要约人改变了,那就是还价,或者说是还盘。还价是对发盘的拒绝,不能生效。在合同成立之前,必须得到最初报价人的批准。
(2)公约规定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公约将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所作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如果要约内容的变更是非实质性的,可以视为原则上的,即只要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出异议,那么接受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但是,如果要约的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则不能构成这种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根据该公约,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争端解决等的附加或不同条件。被视为实质性改变要约的条件。-提出还价
(3)逾期逾期又称迟延,是指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者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限的情况下超过了合理时间。关于逾期的效力,《公约》第21条并未笼统否定,而是分两种情况灵活处理。
(1)因受要约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逾期原则上无效。但是,如果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他毫不迟延地接受该要约,逾期的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
(2)一项因传输延迟而逾期。这种逾期具有法律效力,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认为其要约已经无效。
(4)生效时间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对于生效时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
(1)信号主义(邮寄生效主义):根据英国法律,当以信函或电报方式订立时,通知一经邮寄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收到主义(到达主义):大陆法系认为通知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成立。
(3)公约的观点:公约采取的是收信原则。根据《公约》第18 (2)条,同意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生效。
(5)撤回可以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在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3.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保证义务①符合产品的一般用途②符合特定用途(买方事先明示或暗示)。
a、质量合格:有约定遵循约定,但没有约定③符合样品或样式(质量保证)④包装:一般方式——足以保存货物的方式,除非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有瑕疵。
无瑕疵所有权:货物属于卖方,买方营业地未设定为担保权益。b .无瑕疵权利:在约定目的地国家无侵权(权利保障)。根据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在约定的第三国完美转售不构成侵权。除了在第三国未经批准的转售,买方提供了技术图纸、图案、样式或其他规格。在签订合同时,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的权利。
(2)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
1)正常情况:买方要按照时间和地点提货(比如FOB,买方要及时派船到装货港)。
2)卖方违约:先拿走再索赔(注意保存,防止损失扩大)(拿走不等于接受)。
4.风险转移(根据国内合同法)
(1)卖方安排运输,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
(2)运输中的货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是提单交付之时)
(3)当买方安排运输时,即货物由买方处置时。
(4)专业化(配置)是风险转移的前提。
(5)从交货时起,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没有违约行为。如果卖方违约,风险不会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5.违约救济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对方根本违约;或者买方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合同,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的一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妨碍其同时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额等于损失(包括利润)。
责任: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有减少的义务(否则,扩大的部分由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