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是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它与传统的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著作权有很大的区别。具体来说,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1)环境的特殊性可以从权利的含义来理解。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或提供作品,不仅仅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许多学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讨论局限于互联网,实际上缩小了这一权利的调整范围。显然,大众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阅读作品和观看电影电视节目,还可以通过电视和电话网络观看和收听自己喜欢的节目。《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信息网络应当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2)开放信息网络的传播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环境,一部作品一旦被置于这个环境中,就等于处于开放状态。作品在信息网络中公开传播的最终目的是使作品可供任何公众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必须是广泛的公众,而不仅仅是某一部分人。(3)互动信息网络具有很强的互动性。作品在信息网络中的传播与以往不同。传统沟通一般是单向沟通。虽然传播的对象也是大众,但大众只能被动接受,无法决定接受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但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是双向互动的,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作品和获取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