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资中的知识产权可以协议转让吗

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工作,切实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渝府令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是重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依法设立的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重要产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转让。

重要产权和大额债权按《关于实施〈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是一级企业及其子公司因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权益而取得的产权转让,并由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进行补偿的,应根据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决策程序确定。

三。一级企业及子公司转让除本通知第二条以外的重要产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1.评估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产权和知识产权转让,应按内部议事规则逐级审议,再经一级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一级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一级企业最大国有股东单位应将提案及其审核意见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SASAC)对此行为如有异议,将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意见书面告知一级企业,各国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将根据市SASAC的备案意见进行表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意见延期的,视为同意转让。

2.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国有股份转让后企业不再具有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转让评估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股份、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需确定在评估值90%以下的,应按内部议事规则逐级审议,再经一级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一级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单位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召开前65,438+05个工作日,转让按规定权限书面报送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将在收到相关审批材料后65,438+0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各国股东,各国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将根据市国资委的审批意见进行表决。

四、一级企业及子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令第102号)办理。国务院国资委19)。

国有及国有控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自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地方金融上市公司的产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特此告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