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在确认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时,应以网络犯罪的最终目的地、网络犯罪实施地和网络犯罪结果发生地作为合理依据。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网络行为一定是有目的的。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获得信息和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将信息和数据发送给特定的目标,这种积极主动的联系目的就与目标的位置直接、有意相关。这种直接的故意联系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目标地的法律,构成了目标地法院管辖权的基础。

2.网络犯罪发生的地方。

网络犯罪必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的设备为线索,确定犯罪地点。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实施犯罪的地点。

3.网络犯罪的结果。

由于网络传播的全球性,任何网上行为都会影响到无数的地方。如果以此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必然导致主管法院的泛滥。但侵犯商业秘密、间谍活动、网络入侵、传播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网络犯罪具有* *性质,即必须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才能实施犯罪。因此,如果将被入侵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视为犯罪结果,当地法院有管辖权是没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