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三条科技进步工作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施科教强省和人才强省基本战略和创新核心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第四条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创新型企业,促进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现代产业体系和现代公共服务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科技进步与创新协调机制,整合科技资源,建立科技进步与创新评价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各类科学技术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普培训和科普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科协是发展科普的主力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充分利用科普资源,开展各种科普活动,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目标任务,优先支持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本地优先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建立健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体系。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工艺技术研究。

我省设立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科技创新需求,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实现各种先进技术和优势的有效整合。第十三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大需求,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加快国外先进技术的转移和科技成果的孵化,提高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利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和设备的,应当对其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技创新计划和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农业科技进步管理。

支持农业自主创新和关键技术创新,加快培育现代种业、农业特色产业和主导产品,打造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第十五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支持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建立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中心。

产学研省设立联合创新基金,引导和推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实施创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移,开展科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