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修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普培训和科普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科协是发展科普的主力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充分利用科普资源,开展各种科普活动,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目标任务,优先支持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本地优先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建立健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体系。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工艺技术研究。
我省设立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科技创新需求,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实现各种先进技术和优势的有效整合。第十三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大需求,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加快国外先进技术的转移和科技成果的孵化,提高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利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和设备的,应当对其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技创新计划和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农业科技进步管理。
支持农业自主创新和关键技术创新,加快培育现代种业、农业特色产业和主导产品,打造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第十五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支持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建立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中心。
产学研省设立联合创新基金,引导和推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实施创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移,开展科技创新。